作者:UWAY Innovation 亞太合規主管。本文提供方案層面的營運指引,不構成法律意見。
2,745 萬新加坡元,是 2025 年執法紀錄中可以從資產負債表看到的一半。另一半,寫的是具名人士的名字。
2025 年 7 月 4 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對九家金融機構處以合共 2,745 萬新加坡元的和解罰款(MAS,2025 年 7 月 4 日)。這是整件事中最大的數字,卻不是最重要的部分。
把公告讀到最後。MAS 同時對四名具名人士發出禁止令,每人三至六年,涉及一名行政總裁、一名營運總監、一名兼任客戶關係經理的執行董事,以及一名前客戶關係經理。罰款記在公司賬上,禁令落在個人身上。
本文不再提出另一套框架,只看改變了甚麼、三宗值得花十分鐘了解的案例,以及如何判斷自己是否面對風險。
2025 年究竟改變了甚麼
過去十年的大部分時間,亞太區的 AML 失誤往往以公司的口吻收場:機構被罰款,發言人表示公司重視自身責任,公眾紀錄中沒有出現個人的名字。
到了 2025 年底,這種情況已經改變。MAS 在九家機構的和解處分之外,對四名人士發出禁止令,並且公開譴責其中另外兩家機構的具名高層管理人員。香港證監會對一名核心職能主管施加禁令,並暫時吊銷一名負責人員的牌照。監管機構開始把名字寫進紀錄。
機制不同,方向一致
MAS 採用禁止令及譴責;香港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施加禁令及罰款。香港金管局在 7 月的行動中,對三家銀行罰款合共 1,620 萬港元,沒有點名個人(香港金管局,2025 年 7 月 22 日)。三套法規,一個方向。如果你的業務同時覆蓋兩個金融中心,香港與新加坡如何劃分監管責任可以作為參考地圖。
三宗值得花十分鐘了解的案例
MAS,2025 年 7 月 4 日:九家機構,四人被禁業
2,745 萬新加坡元的罰款由九家機構承擔。其中八家在交易監控方面被指出問題:BJBS、Citi、CSSB、LGTS、UOB、UOBKH、TTCSPL 及 UBSS 均未有充分覆核自身系統標記為可疑的相關交易。問題不是沒有系統,而是沒有仔細處理系統產生的結果。
四項禁止令全部針對同一家公司的人員:行政總裁六年,營運總監五年,兼任客戶關係經理的執行董事及前客戶關係經理各三年。MAS 沒有把個人處分分散到九家機構,而是深入追究其中一家。禁止令有效期間,受處分人士不得從事相關受 MAS 監管的活動、參與相關金融機構的管理,或成為其主要股東;具體限制以各項禁止令為準。
香港證監會,2025 年 8 月 18 日:一名從未持牌的核心職能主管
Zhu Hong 是麒麟國際(香港)的主要股東、董事及前核心職能主管。證監會禁止她從事受規管活動十二個月,並罰款 40 萬港元(香港證監會,2025 年 8 月 18 日)。公布的理由是基金管理失當:她在管理私人基金時,未有履行董事及負責 AML/CTF 的核心職能主管職責。
她從未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人士,卻仍然屬於第 194(7) 條所界定的「受規管人士」。該定義包括在相關時間曾參與持牌法團業務管理的人。被納入監管範圍,不以持有牌照為前提;參與管理本身就可能使你在範圍之內。
香港證監會,2025 年 10 月 2 日:四個月,以及無人跟進的警號
Joey Lo Wai Hon 曾任 MTF Securities Limited 的負責人員,其牌照被暫時吊銷四個月(香港證監會,2025 年 10 月 2 日)。2021 年 1 月,三名現金客戶各存入 10,000 港元。MTF 應其主要股東的要求,分別給予他們 400 萬至 500 萬港元的交易額度。客戶並未提出申請,公司也沒有對他們的財務狀況進行適當盡職審查。
其後的交易與其中兩名客戶的財務狀況不相稱,證監會認為相關模式應引起合理懷疑。MTF 沒有識別可疑交易、沒有跟進,也沒有確保及時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及證監會申報。證監會將這項失誤歸責於 Lo。這正是從警報到證據的分診閉環需要填補的缺口。
為甚麼「我已按流程辦事」不再足以抗辯
合規人員讀到這裏,第一個反應往往是:我們有政策。 MAS 已經回應了這一點:
MAS 觀察到,大部分金融機構已建立 AML/CFT 政策及控制措施。違規源於這些政策及控制措施的執行欠佳或不一致。
請再讀一次。MAS 把政策視為起點,而非抗辯理由,直接追問執行情況。現在向具名人士提出的問題不再是「有沒有政策」,而是「請證明你曾親自作出判斷:你看到警報、衡量情況、作出決定、升級處理,並留下紀錄」。
我曾在會議中見過團隊二十分鐘內拿出一百頁政策文件,卻找不到一份決策紀錄。多年來,這樣做或許還過得去;現在已經不同。
更多文件不一定讓你更安全。更厚的手冊不等於保障,有時反而凸顯書面要求與實際執行之間的落差。能支持具名人士說明自身行為的,是當時作出的決策紀錄。
這對你的證據層意味著甚麼
機構層面的問題已經擺在眼前:持牌機構能否證明控制措施有效。個人層面的問題更窄,也更難回答。如果監管人員要求你重建十八個月前的一宗警報,你能交出甚麼:你當時看到甚麼、得出甚麼結論、向誰升級處理?
大部分團隊無法完整回答。系統記錄警報,郵箱記錄電郵,個案檔案如果存在,會記錄結果;但中間的判斷過程幾乎沒有被記錄。這個缺口,正是 2025 年案例所揭示的核心。
證據層現在需要達成兩個目的:滿足監管要求,以及支持被點名人士說明其履職情況。從警報、決策、升級到申報的完整軌跡,每一步都附有時間與姓名,才能同時服務這兩個目的。
到了 2026 年,仍然值得記住的數字
2025 年的模式容易概括,卻不容易真正消化。新加坡九家機構支付了 2,745 萬新加坡元,四人被禁止從業三至六年。香港一名從未持牌的核心職能主管面對十二個月禁令及 40 萬港元罰款,一名負責人員則被暫時吊銷牌照四個月。
政策本身不足以保護你,紀錄才是關鍵。當代價以職涯而非預算衡量時,這就是無法提出證據的控制措施所帶來的總成本。要了解自身風險,可以先檢視證據層,或訂閱下一篇監管信號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