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加坡、杜拜與馬來西亞都規管虛擬資產轉帳,但四地對 VASP Travel Rule 的落實方式並不相同。平台即使已完成發牌準備和產品開發,如果身分資料、交易對手與證據控制仍不完整,依然無法合規運作轉帳通道。
對創業者或受監管的業務拓展團隊而言,亞太 Travel Rule 合規必須在第一筆客戶轉帳前完成設計。它是營運模式的一部分,不是上線後才補上的功能。
我們把這套方法稱為 Structure Over Scale(結構優於規模)。先建立控制模式與證據鏈,然後再增加業務量。本文提供四個市場的比較表和上線清單。
重點摘要
- Travel Rule 控制要求受監管機構取得、保留及傳送指定的匯款人與收款人資料,具體欄位和金額門檻取決於當地規則。
- 香港要求在轉帳進行前或進行時,即時且安全地提交資料。港幣 8,000 元是完整資料門檻,並須按風險評估非託管錢包的擁有權或控制權。
- 新加坡 MAS Notice PSN02 以 1,500 新幣為分界:等於或低於該金額時採用有限資料集,高於該金額時則需要更完整的匯款人資料。
- VARA 規則設有 3,500 迪拉姆的觸發點和交易對手盡職審查要求;馬來西亞 SC 現行指引的數字資產轉帳條文未設最低金額門檻,並要求保留紀錄七年。
- 可配置的控制層可以把 KYC/KYB 資料對應到可互通的資料負載,套用各轉帳通道規則,並保留每項轉帳決定背後的證據。
VASP Travel Rule 是甚麼,加密資產為何令它更難落實
Travel Rule 最初是銀行匯款控制。FATF Recommendation 16 要求銀行在跨境付款中附上匯款人和收款人資料,讓調查人員可以追蹤資金。2019 年,FATF 把這套邏輯延伸至虛擬資產。
一段讀懂 FATF Recommendation 16
FATF Recommendation 16 要求發起受規管轉帳的 VASP,取得、保留及安全傳送指定的匯款人和收款人資料。FATF 於 2025 年 6 月通過修訂,但預期各國在 2030 年底前落實新標準。修訂增加收款人所在國家和城鎮,並在無法取得完整出生日期時,允許以匯款人出生年份作為替代。因此,不應把新欄位寫成 2026 年已全球強制實施。可參閱 FATF 的 Recommendation 16 修訂說明 和 虛擬資產標準頁面。
需要傳送的資料:匯款人、收款人與 IVMS101
受規管轉帳需要攜帶匯款人和收款人身分資料。實際欄位取決於當地規則和轉帳金額,通常包括姓名、帳戶或交易參考號,以及匯款人的地址、官方身分識別碼或出生資料。IVMS101 是業界訊息資料標準,協助交易對手以一致結構交換資料。
加密資產轉帳可在數秒內上鏈結算,且通常無法撤銷,所以相關檢查必須在廣播前完成。錢包地址只是假名識別,目的地錢包的控制權並不容易證明。轉帳兩端也常由不同國家、不同監管機構下的公司運作。
關於全球統一門檻的誤解
不少創業者假設全球只有一條金額界線,通常是 1,000 美元/歐元,低於此金額便無須傳送資料。FATF 允許各國在這個水平設定最低金額門檻,但低於門檻仍需提供有限資料集,而且最終義務由當地規則決定。新加坡以 1,500 新幣為分界;香港以 8,000 港元作為完整資料門檻;VARA 指定 3,500 迪拉姆的觸發點;馬來西亞 SC 現行指引的數字資產轉帳條文則未設最低金額門檻。多市場系統因此需要按轉帳通道配置規則,而非只用一個全球開關。
每筆受規管轉帳的四個控制領域
對本文所涵蓋的四個制度,實施工作可整理為四個控制領域。這是我們所說的 Evidence Before Expansion(證據先於擴張):每項控制都能應要求提供證據後,才增加業務量。這些控制建立在客戶開戶時已進行的跨境 KYC/KYB 客戶盡職審查之上。
1. 資料義務。 收集所需的匯款人與收款人欄位,並確保資料準確。許多上線項目卡在這一步,因為資料位於 KYC/KYB 系統,而非轉帳引擎。
2. 篩查義務。 按適用規則篩查相關人士的制裁、PEP 和負面新聞風險。高風險轉帳應在進行前接受加強審查。如果團隊希望降低警報噪音而不錯過重大風險,可將這一步與 AML 警報分流和降噪 結合。
3. 交易前義務。 由於區塊鏈交易一旦確認便難以撤回,部分市場要求在廣播交易前完成 Travel Rule 檢查。香港明確要求匯出機構在轉帳前或轉帳進行時,即時且安全地提交必要資料。
4. 紀錄保留義務。 以監管機構可檢視的形式,保留轉帳紀錄、已交換資料和決策證據。例如,馬來西亞 SC 指引要求相關紀錄至少保留七年。
當團隊可以將這四個控制以相互連結、附有時間戳的證據展示出來,便建立了可供審計的營運基礎。
亞太 Travel Rule 市場比較
下表將四個市場的重點放在同一個視圖,可在閱讀各市場章節時作為參考。
| 市場 | 主要來源 | 資料觸發點 | 低額處理 | 非託管/自託管錢包 | 交易對手盡職審查 | 營運重點 |
|---|---|---|---|---|---|---|
| FATF 參考標準 | Recommendation 16 | 各國可允許 1,000 美元/歐元最低金額門檻 | 仍需提供有限必要資料 | 由當地規則決定 | 按適用規則進行風險為本處理 | 參考標準,不是全球統一門檻 |
| 香港 | 證監會《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 12 章 | 8,000 港元或以上需要完整資料 | 低於 8,000 港元適用有限必要欄位 | 按風險採取合理措施,查明擁有權或控制權 | 依賴交易對手機構前完成盡職審查 |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即時提交要求 |
| 新加坡 | MAS Notice PSN02 第 13 段 | 高於 1,500 新幣時需要完整資料 | 1,500 新幣或以下提供姓名和帳戶/唯一交易參考號 | 按 MAS 指引實施風險為本緩解措施 | 識別並評估交易對手機構 | 系統必須準確處理 PSN02 的金額等於邊界 |
| 杜拜 | VARA Compliance and Risk Management Rulebook 第 III 部 G 節 | 高於 3,500 迪拉姆時取得並保留指定資料,傳送要求取決於適用的聯邦 AML-CFT 法律 | 根據轉帳類型確認當前聯邦要求 | 處理非託管錢包引起的風險 | 交易前完成風險為本盡職審查 | 同時確認現行 VARA 與聯邦要求 |
| 馬來西亞 | SC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 | 現行數字資產轉帳條文列出完整資料要求,未設最低金額門檻 | 未另設低額資料層級 | 現行指引沒有獨立的自託管錢包章節 | 識別交易對手 VASP 並進行盡職審查 | 相關紀錄至少保留七年 |
金額邊界、資料欄位和非託管錢包處理方式的差異,會直接影響營運。跨通道營運的 VASP 不應把一套規則寫死在系統中,然後假設它適用於每個市場。
香港證監會 Travel Rule:2024 年 1 月 1 日起即時提交
香港通過《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第 615 章)落實虛擬資產 Travel Rule。持牌平台需遵守 AMLO 附表 2 第 13A 條,而實務指引載於證監會 AML/CFT 指引第 12 章。可參閱證監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頁面。
發牌範圍
在香港經營業務,或主動向香港投資者推廣服務的中央化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屬於證監會發牌制度的範圍。評估範圍時應考慮業務模式和推廣活動,不應簡化為「任何向香港客戶提供服務的海外 VASP 都需同一類牌照」。
8,000 港元門檻
金額等於或高於 8,000 港元(約 1,000 美元)的轉帳需要完整資料集。低於此金額時適用有限資料集,但基本身分資料仍需傳送。
交易前義務與非託管錢包控制權
香港要求匯出機構在轉帳進行前或進行時,即時且安全地把必要資料提交給受款機構。對非託管錢包,平台必須按風險採取合理措施,查明錢包的擁有權或控制權。證監會明確表示,單靠客戶聲明並不足夠,並列出微額付款測試或訊息簽署等例子。
證監會審查的證據
審查人員可能抽樣檢查數筆轉帳,並要求團隊展示完整證據軌跡。如果紀錄無法形成閉環,單靠書面政策不足以證明控制已落實。
示例性控制缺口(綜合情景)。 一家新持牌 VASP 已建立完善客戶 KYC,卻沒有可執行的非託管目的地錢包控制權評估方法。在抽樣審查時,團隊可以提供姓名和帳戶參考號,卻無法提供擁有權或控制權證據。項目只能暫停,補建檢查和審計紀錄。這是綜合營運情景,不是對某宗證監會執法案例的敘述。
新加坡 MAS Travel Rule:1,500 新幣與評估要素
新加坡透過 MAS Notice PSN02 落實 Travel Rule。具體條文為 PSN02 第 13 段,自 2020 年 1 月 28 日生效。需要注意,PSN03 處理可疑活動和欺詐匯報,而非 Travel Rule,不應將它引用為 Travel Rule 依據。
第 13 段如何運作
PSN02 適用於數字付款代幣價值轉帳。金額等於或低於 1,500 新幣時,匯出機構需包含匯款人和收款人姓名,以及相關帳戶號碼或唯一交易參考號。高於 1,500 新幣時,需要更完整的匯款人資料,包括地址,以及官方身分識別碼或出生日期和地點。系統必須準確處理金額等於的邊界,完整資料層級是在金額高於 1,500 新幣時才開始。
自託管錢包的風險處理
MAS 指引期望 DPT 服務提供者評估並緩解與非託管錢包或未受規管交易對手有關的風險。控制應以風險為本並留下文件紀錄。把每筆自託管錢包轉帳都寫成強制進行 EDD,會過度擴大規則。
MAS 評估要素
MAS 資料在企業評估 Travel Rule 控制時,強調覆蓋範圍、互操作性、交易對手盡職審查與及時傳送。可以把這些要素用作採購和實施清單,並以 MAS Notice PSN02 及其相關指引確認實際要求。
杜拜 VARA Travel Rule:聯邦基礎與 VARA Rulebook
杜拜根據 2022 年第 4 號法律建立虛擬資產制度及 VARA。VARA 的 Compliance and Risk Management Rulebook 第 III 部 G 節處理 FATF Travel Rule,同時以聯邦 AML-CFT 法律規定基礎資料要求。
3,500 迪拉姆觸發點與聯邦基礎
VARA 要求 VASP 在進行超過 3,500 迪拉姆的轉帳前,取得並保留指定的匯款人和收款人資料。Rulebook 同時要求遵守適用的聯邦 AML-CFT 法律,具體傳送義務由這些法律決定。團隊不應把 3,500 迪拉姆寫成低於該金額便完全豁免;仍需評估交易類型、可疑指標和當前聯邦要求。
交易對手 VASP 盡職審查
在與交易對手 VASP 交易前,杜拜 VASP 必須對該機構進行風險為本的盡職審查,並評估其保護機密資料的能力。這項機構層面評估與錢包擁有人檢查不同,應保留文件,並按風險週期更新。
非託管錢包與文件化決策路徑
VARA 要求 VASP 處理非託管錢包交易和實施時間差所引起的風險。公開 Rulebook 並沒有規定一套通用的拒絕、延遲或退回步驟,因此這些狀態應寫成營運商的文件化控制回應,而不是監管機構的直接指令。上線前應檢視現行 G. FATF Travel Rule 章節。
馬來西亞 SC Travel Rule:未設最低金額層級,保留七年紀錄
馬來西亞的數字資產交易所營運商納入證券委員會(SC)監管框架。SC 現行 AML/CFT 指引包含專門的數字資產轉帳條文,涵蓋境內和跨境轉帳。
未設最低金額門檻,條文列出完整資料要求
SC 現行指引在相關章節列出完整的匯款人和收款人資料要求,並沒有設定最低金額門檻。匯款人資料包括姓名、帳戶或唯一交易參考號、地址,以及官方身分識別碼或出生日期和地點。收款人資料包括姓名和帳戶或唯一交易參考號。資料必須即時且安全地提交。
按實際客戶資料完成欄位對應
SC 規則允許在指定範圍內使用不同匯款人識別資料,因此資料對應應使用馬來西亞開戶流程實際已核實的資料。複製新加坡或香港資料模型的團隊,應單獨測試馬來西亞對應,不要假設每個市場都收集同樣的欄位。
自託管錢包:將風險處理寫入政策
SC 現行指引沒有為自託管錢包設立獨立章節。這並不表示可以忽略風險。VASP 應記錄如何識別、篩查、升級及保留非託管轉帳紀錄,並在上線前核對最新 SC 或馬來西亞國家銀行資料。SC 指引也要求在傳送資料前,識別交易對手 VASP 並完成盡職審查。可參閱現行 SC AML/CFT 指引。
Travel Rule 實施:資料對應與交易對手確認
接下來是把政策轉化為營運控制。四個控制領域屬於政策,資料對應和交易對手確認則屬於工程落地,通常是亞太 Travel Rule 實施中最容易被低估的工作。
把 KYC/KYB 欄位對應到 IVMS101
大多數團隊已在 KYC/KYB 系統持有 Travel Rule 所需資料,缺口是如何把這些欄位對應到 IVMS101 匯款人和收款人結構。常見問題是出生日期被儲存在無法序列化的自由文字欄位,導致受款 VASP 拒絕轉帳。應定義統一對應,再按市場進行測試。
希望了解可配置資料對應層的團隊,可參閱我們的 Travel Rule API 和 UWAY 方案中的亞太轉帳通道 Travel Rule 配置。
資料負載結構與加密
資料負載含有個人資料,因此應在傳輸過程中受保護,並保持鏈下儲存。交易或帳戶參考號讓受款 VASP 可將身分資料與轉帳連結。協議可使用公開密鑰基礎設施或傳輸層加密。團隊應記錄加密方式、存取控制和保留證據,因為審查人員可能會追問個人資料如何在傳輸過程中受保護,以及資料負載如何持續對應交易。我們的 Travel Rule API 參考 說明私有預覽合約及現行技術慣例。
交易對手識別與確認
在把個人資料傳送給另一家 VASP 前,應識別該機構,按要求評估其監管狀態和安全保護能力,並保留紀錄。這是實施時間差問題的縮影。已配置的交易對手準備程度工作流程 可以支援審查,但受監管機構仍需對最終決定負責。如果交易對手身分明確,但 Travel Rule 端點尚未就緒,應啟動已文件化的處理路徑,而不是無限期凍結轉帳。
示例性實施時間差情景(綜合情境)。 一家新加坡 DPT 服務提供者收到匯向某真實交易對手 VASP 的請求,但對方 Travel Rule 端點沒有回應確認請求。服務提供者的流程會保留轉帳,記錄原因並把個案交由人員審查,而不是繞過控制直接廣播。這是綜合實施情境,不是對某宗 MAS 審查或執法案例的敘述。
處理無法連線或不合規交易對手
建立四種回應:補正、保留、拒絕、退回。補正是要求補交缺失資料後重試。保留是在追蹤確認時暫停進一步處理。拒絕是因交易對手未通過盡職審查而拒絕交易。退回是當轉帳無法合法完成時,將資金退回。將這些狀態對應到明確政策,才能為審計保留可辯護的紀錄。
實施時間差、自託管錢包與跨鏈邊緣情況
亞太市場實施進度不同步
實施時間差(sunrise problem)指市場、交易對手與技術網絡以不同速度落實 Travel Rule 控制。系統必須在不把每筆跨境轉帳視為完全相同的前提下,處理這種不對稱。跨境 KYC/KYB 覆蓋缺口 指南說明如何跨市場組織基礎客戶證據。
自託管錢包風險處理清單
對非託管目的地,應篩查錢包,評估客戶用途和風險,並決定是否需要更多擁有權或控制權證據。香港明確要求按風險採取合理措施,查明擁有權或控制權;新加坡和杜拜要求處理相關風險;馬來西亞現行指引並沒有專門的自託管錢包章節。團隊應套用轉帳通道中最嚴格的適用要求,並記錄所選控制為何與風險相稱。
跨鏈歸屬
轉帳如果橫跨跨鏈橋或多條區塊鏈,歸屬可能中斷。Travel Rule 資料會引用交易,但鏈上路徑可能跨越多個網絡。團隊應記錄如何追蹤跨橋轉帳,並讓資料負載始終對應每一段交易。
證據與審計:將 Travel Rule 連接至 KYC/CDD 證據鏈
監管機構想看到甚麼
審查人員需要帶時間戳的紀錄:資料在何時收集、傳送和確認,以及團隊作出了甚麼決定。如果 Travel Rule 紀錄無法連回客戶 KYC 檔案,證據鏈便不完整。資料負載上的姓名應與開戶時已核實的姓名一致,否則審查人員可能將轉帳視為未核實。
將 Travel Rule 紀錄連接至跨境 KYC/KYB 盡職審查
Travel Rule 是更長控制鏈中的一環。所傳送的身分資料,應連接至開戶時完成的跨境 KYC/KYB 盡職審查。當轉帳出現警報時,調查人員應只需打開一個個案,便能同時看到 KYC、AML Sentinel 警報分流 結果和 Travel Rule 資料負載。這個相互連結的視圖,就是我們所說的可供審計。
Structure Over Scale
在追求業務量前,先建立控制模式與證據鏈。VASP 如果在基礎薄弱時大規模開戶,便會成倍增加整改工作。先建立控制不代表檢查會自動通過,但會讓證據更容易擷取、解釋和辯護。
亞太 Travel Rule 實用上線清單
把下列項目作為上線控制表,每個階段應在進入下一階段前完成。
上線前
- 把四個市場的 KYC/KYB 欄位對應至 IVMS101。
- 準確配置金額邏輯:香港在 8,000 港元或以上需完整資料;新加坡在高於 1,500 新幣時進入完整層級;杜拜同時處理 VARA 的高於 3,500 迪拉姆規則與當前聯邦要求;馬來西亞現行 SC 指引則使用完整資料集,不依賴未載於條文的最低金額層級。
- 定義每個市場在門檻下和門檻上的資料欄位集。
- 建立風險為本的非託管錢包邏輯,並在適用規則要求時收集擁有權或控制權證據。
- 選擇、記錄加密與傳送方法。
按市場
- 香港:在轉帳前或轉帳進行時即時提交資料;按風險採取合理措施,查明非託管錢包擁有權或控制權。
- 新加坡:以正確的金額等於邊界落實 PSN02 第 13 段的資料層級;記錄對非託管錢包和交易對手的風險處理。
- 杜拜:完成交易對手 VASP 盡職審查;處理非託管錢包與實施時間差風險;上線前確認現行 VARA 與聯邦要求。
- 馬來西亞:實施完整資料集,不依賴最低金額層級;進行交易對手 VASP 盡職審查;相關紀錄至少保留七年;記錄自託管錢包政策。
按交易
- 傳送資料前識別並確認交易對手 VASP。
- 按金額和市場加入正確資料欄位集。
- 加密資料負載,並將它連接至交易參考號。
- 當交易對手無法連線或不合規時,啟動補正、保留、拒絕或退回邏輯。
審計準備
- 保留收集、傳送、確認與決策的帶時間戳紀錄。
- 按最長適用期限保留紀錄(馬來西亞為七年)。
- 能夠在一個個案中連結 KYC、篩查和 Travel Rule 資料負載。
- 定期測試交易對手確認和自託管錢包處理路徑。
工具與可配置器方法
自建或採購
團隊可以自行開發 Travel Rule 基礎設施。風險是每個市場都可能調整規則,工程團隊會因此變成長期監管追蹤團隊。採用可配置層可將部分維護工作交由供應商,但持牌 VASP 仍對合規負責。
亞太 Travel Rule Configurator 應處理甚麼
專用可配置器應處理四項工作:儲存各轉帳通道的門檻和資料子集;把 KYC/KYB 資料對應到 IVMS101 並進行驗證;透過目錄識別及確認交易對手;一致地套用補正、保留、拒絕和退回狀態。我們的 Travel Rule Configurator 圍繞這四項工作,支援香港、新加坡、杜拜和馬來西亞轉帳通道。
UWAY 的作用
UWAY 將三個產品組成同一個合規控制層。Compliance Quality Analysis 評估 KYC/KYB 資料品質,AML Sentinel 進行警報分流並降低噪音,Travel Rule Configurator 則把四個控制領域轉化為可配置、可供審計的行為。三者共同體現我們的方法:證據先於擴張,結構優於規模,從第一位客戶開始建立可供審計的紀錄。
FAQ
VASP 的 Travel Rule 是甚麼? Travel Rule 是 FATF Recommendation 16 框架。根據此框架,VASP 對受規管虛擬資產轉帳取得、保留及安全傳送指定的匯款人和收款人資料。每個機構必須按適用的當地規則完成其負責的檢查,並非每個參與者都以相同方式核實每一個欄位。
VASP 如何遵守 Travel Rule? 可將實施工作組織為四個控制領域:收集必要身分資料、篩查相關人士、在規則要求時於廣播前完成檢查,以及保留帶時間戳的紀錄。應使用 IVMS101 等可互通資料結構,識別和評估交易對手 VASP,並對應各市場的金額邊界與資料欄位。
加密資產 Travel Rule 的金額門檻是多少? 沒有單一全球門檻。FATF 允許設置 1,000 美元/歐元最低金額門檻,並對低額轉帳使用有限資料集,但各地規則不同。香港以 8,000 港元作為完整資料門檻;新加坡的完整層級在高於 1,500 新幣時開始;VARA 規定高於 3,500 迪拉姆的義務,並同時適用相關聯邦法律;馬來西亞 SC 現行指引則在數字資產轉帳條文中列出資料要求,未設最低金額層級。
香港與新加坡 Travel Rule 有甚麼分別? 香港要求在轉帳前或轉帳進行時即時且安全地提交資料,以 8,000 港元作為完整資料門檻,並按風險採取措施查明非託管錢包的擁有權或控制權。新加坡 PSN02 在 1,500 新幣或以下使用有限資料集,高於該金額時需更完整的匯款人資料,並對非託管錢包和交易對手進行風險為本處理。
Travel Rule 是否適用於自託管錢包? 取決於市場和交易情況。香港要求按風險採取合理措施,查明擁有權或控制權。新加坡和杜拜期望機構評估並緩解與非託管錢包有關的風險。馬來西亞 SC 現行指引沒有獨立的自託管錢包章節,企業因此應記錄自身處理方式,並在上線前核對最新監管資料。
結論
Travel Rule 是創業者常低估的營運依賴。在這四個市場,金額規則、資料欄位和非託管錢包處理都有差異。共通的實施任務是確認適用規則,對應 KYC/KYB 資料,評估交易對手,並保留每項決定的可辨護紀錄。
如需評估自身轉帳通道的可配置器方案,可查看 Travel Rule Configurator,並閱讀跨境 KYC/KYB 客戶盡職審查 指南,了解如何將轉帳控制連接至開戶證據鏈。Structure Over Scale 所指的是正確營運次序:先建立控制和證據,再增加業務量。
如需集中比較兩個主要亞太轉帳通道背後的制度,可參閱香港與新加坡 KYC/KYB 合規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