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受監管的業務拓展團隊進入亞太區內第二、第三以至第四個市場,最難處理的往往不是第一位客戶,而是第四個監管機構。 跨境 KYC/KYB 客戶盡職審查最佳實務 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足以符合本地監管要求的證據,未必能符合下一個市場的標準。在新加坡風險為本制度下合格的檔案,到了香港可能仍有缺口;足以回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要求的實益擁有權架構,也可能未能滿足杜拜 VASP 的 Travel Rule 資料要求。
我們曾見過營運成熟的團隊,花上數星期重整在一個司法管轄區合格、到了另一個市場卻無法使用的檔案。他們先擴大業務,之後才發現原有控制措施無法跨境沿用。解決方法是調整先後次序,我們稱之為 「證據先於擴張」: 結構優於規模。本指南提供五步 CDD 框架、香港、新加坡、杜拜及吉隆坡的亞太市場實務、一套取代市場孤島的可供審計證據鏈藍圖,以及用於檢視計劃成效的 KYC 品質指標(KQC)。
重點
- 跨境 KYC/KYB CDD 不僅要核實個人身分(KYC),也要核實法律實體及其實益擁有權(KYB),並在每個司法管轄區持續維護相關證據。
- 主要難點來自監管制度分散、資料來源不一致,以及各市場對私隱保障與 AML 要求之間採取不同平衡。
- 統一的五步框架,包括風險分層、證據收集、篩查、決策及持續監控,可為多司法管轄區團隊提供可重複執行的模式。
- 應建立一套可跨市場使用、可供審計的證據鏈,而不是按市場建立資料孤島;並在擴張前先量度 KQC。
1. 跨境 KYC/KYB 客戶盡職審查的涵義
許多跨境合規問題,源於團隊以相同術語指稱不同義務。以下先釐清核心定義。
KYC(了解您的客戶) 是在開戶時核實自然人的身分,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地址及政府簽發的身分證明文件,並納入風險為本的客戶身分識別程序(CIP)。
KYB(了解您的業務) 是核實法律實體,以及更關鍵的實益擁有人。這包括透過公司註冊處資料確認實體存在、了解其業務模式,並按當地適用門檻(常見為 25%)識別及核實擁有或控制該實體的自然人,以及透過其他方式行使控制權的人士。請參閱 FATF 的實益擁有權指南 了解相關控制要求。這也解釋了為何跨境風險往往集中於 KYB,而不只是 KYC。
客戶盡職調查(CDD) 是整體框架,要求機構按風險收集並持續維護個人及實體證據。CDD 通常分為三個審查強度:
| 類別 | 審查內容 | 適用情況 |
|---|---|---|
| SDD(簡化) | 在風險較低且符合比例原則時採用精簡證據要求 | 低風險且受良好監管的交易對手;必須記錄採用依據 |
| CDD(標準) | 核實個人身分與實體、按適用門檻識別 UBO,並完成篩查 | 適用於大多數客戶的標準程序 |
| EDD(增強型) | 深入核實財富來源、關係圖譜及加強監控 | PEP、高風險司法管轄區及複雜擁有權架構 |
對虛擬資產業務而言, Travel Rule 是整體 CDD 的一部分。轉帳超過適用門檻後,匯出及接收 VASP 均須交換匯款人及收款人資料。這項義務本身就是 CDD 資料點,也是跨境流程最常出現中斷的環節之一。
全文可歸納為一句: 跨境 KYC/KYB 客戶盡職審查,是按所有相關監管機構均可接受的標準收集一次個人及實體證據,並確保證據能夠持續跨境使用及更新。
2. 為何跨境 CDD 比單一市場更複雜
單一市場的 CDD 已不簡單;跨境營運更會從五個層面增加複雜程度。
監管制度分散。 亞太區並不存在單一規則手冊。香港以 AMLO 為法律基礎,並由香港金管局及證監會監管;新加坡採用 MAS 行業通知;杜拜由 VARA 監管虛擬資產;馬來西亞則由馬來西亞國家銀行及公司委員會分工監管。各地對何謂「充分」CDD 的要求並不相同,規劃階段至正式上線期間亦可能調整。FATF Recommendation 24 於 2022 年 3 月修訂,並於 2023 年 2 月發布實施指引,要求實益擁有權資料得到核實,而非只接受申報。Recommendation 1 的風險為本及比例原則容許本地監管機構按市場情況校準要求,因此各地落實進度及標準仍有差異。
資料來源的可得性不一。 某些市場的公司註冊資料可免費搜尋,另一些市場的實益擁有權資料則須付費查閱,甚至不向公眾開放。同一項 KYB 核實在一個市場只需數分鐘,在另一個市場可能需時數日;可合法取得的證據亦會因司法管轄區而異。
私隱保障與 AML 要求之間的張力。 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的 PDPA 類私隱制度,與 AML 所要求的資料共享之間存在實際張力。機構可以為 CDD 收集身分證明文件,但保存期限、可共享對象,以及能否把資料跨境傳送至中央證據庫,均可能受到限制。跨境團隊必須在同一套設計中同時滿足兩類要求。
多個監管機構,多套時序要求。 星期一在香港完成開戶的客戶,星期二可能因杜拜交易觸發 Travel Rule 義務,星期三又收到 MAS 相關查詢。當同一客戶關係同時受到多套監管制度檢視,控制缺口便會立即成為實際營運問題。
Travel Rule 跨境通道。 本地 CDD 通常止於機構自身保存的檔案,跨境 CDD 則延伸至不受己方控制的交易對手。若接收機構無法確認收款人,轉帳便會停滯,而客戶最直接感受到的是付款失敗。
一家化名為「Meridian Pay」的新加坡支付公司在 2025 年親身遇到這個問題。其新加坡 CDD 檔案原本完整,但拓展香港後,證監會在例行審查中查詢一名企業客戶的 UBO 鏈。Meridian 的新加坡流程只記錄由本地代理申報的 UBO,香港審查則要求以一手證據核實。結果是十一天往返補件、企業帳戶被暫時限制,以及一項此後適用於所有新市場的規則:證據標準應由所涉市場中要求最嚴格的監管機構決定,而不是由操作方便程度決定。
3. 跨境 CDD 核心框架
團隊需要一套既能容納本地差異、又能維持一致證據標準的多司法管轄區 KYC/KYB 框架。以下是可供審計團隊常用的五步模式。
跨市場風險分層
根據地域、產品、預期活動、擁有權複雜程度及 PEP 風險等共通信號,把每位客戶及每個實體劃分為低、標準或高風險。同一客戶在不同市場可能屬於不同級別;系統應同時保留各市場判斷而不互相衝突。風險分層可落實比例原則:在 FATF Recommendation 1 容許的情況下採用 SDD,並把分析資源集中於真正需要人工判斷的帳戶。
收集個人及實體證據(CIP/CDD、KYB 與 UBO)
應按跨境市場中最嚴格的監管要求設定統一內部身分證據標準。個人客戶須核實政府簽發的身分證明文件及地址,並在適用時進行活體或文件真偽檢查;實體客戶則須完成 KYB,確認法律存在、業務目的,以及按各司法管轄區的門檻和控制權測試識別實益擁有權。只要市場條件容許,便應以一手資料核實,並將證據保存為相互連結的紀錄,而不是散落於資料夾內的 PDF。
篩查:制裁、PEP 與負面新聞
在開戶及持續監控階段,均應進行制裁、PEP 及負面新聞篩查。跨境營運的常見錯誤,是只查核本地市場名單;未被歐盟制裁的客戶,仍可能命中杜拜適用的聯合國或區域名單。篩查應是持續執行的控制措施,並在紀錄中保留每次使用的名單版本。
決策與升級處理(L1/L2、MLRO 批核)
應建立清晰的決策路徑。L1 分析人員處理標準證據及明確的低風險個案;L2 負責例外情況、EDD,以及涉及高風險司法管轄區或 PEP 的個案;MLRO 則批核 EDD 結案及可疑活動決定。重點是建立一套能通過審計的書面問責鏈。當警報量偏高時, AML Sentinel 可協助進行個案分流及降低噪音,讓 L2 人員集中處理真正風險,而不是消耗時間於誤報。
持續監控與永久 KYC
CDD 並不會在客戶完成開戶後結束。跨境客戶可能新增附屬公司、改變交易通道,或委任具有 PEP 身分的董事。持續 KYC 應按風險週期更新證據,並在出現重大變更時重新審查。相較單純計算警報數量,監控轉化率,即警報最終形成實際個案的比例,更能反映監控成效。
當交易監控開始在不同走廊產生警報,下一項控制就是確保每一次關閉和升級都留下經得起覆核的紀錄。我們的 AML 警報分診實務指南 說明如何把監控噪音轉化為可辯護的 STR 級證據。
4. 亞太市場實務指引
以下整理團隊最常進入的四個市場及其監管特點,這部分往往被一般指南忽略。正式上線前,仍應由當地法律顧問確認適用門檻。
香港 – 證監會/金管局
香港的 AML 制度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為基礎,銀行由香港金管局監管,持牌法團及 VASP 則由證監會監管。有兩項發展尤其重要。第一,證監會要求 VASP 即時提交指定的匯款人及收款人資料,即在虛擬資產轉帳之前或進行轉帳時提交;該要求已於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參閱 證監會 AML/CFT 常見問題 了解相關監管期望。第二,香港金管局於 2025 年 11 月發布的「Smart Tips」說明如何以風險為本方式處理政治人物(PEP)、其家庭成員及密切關係人。指引要求採取合乎比例的個案評估,而不是在所有情況下一律採取相同處理。詳情請參閱 香港金管局 PEP 指引 。
新加坡 – MAS 通知 626 / PSN01-02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透過按行業劃分的通知設定 CDD 要求,包括適用於銀行的 Notice 626,以及適用於指定支付服務的 PSN01,兩者不能合併為單一門檻。Notice 626 一般在銀行建立業務關係、為未建立業務關係的客戶進行超過 20,000 新元的非帳戶交易、處理指定電匯或數碼代幣轉帳、懷疑涉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或對既有資料存疑時觸發 CDD。PSN01 採用不同條件,包括部分非帳戶持有人交易超過 5,000 新元的門檻,以及特定跨境轉帳和可疑交易觸發條件。SDD、CDD 及 EDD 可沿用上述分層框架;證據保存及跨境共享亦須同時接受 PDPA 與 AML 審查。
杜拜 – VARA Travel Rule
杜拜的虛擬資產行業由 VARA 監管。VARA 的 Travel Rule 要求與 FATF 標準一致,在適用的聯邦 AML/CFT 要求下,適用於超過 3,500 迪拉姆的虛擬資產轉帳。對杜拜 VASP 而言,實務重點是資料欄位對應:系統傳送的欄位必須符合香港、新加坡或其他市場交易對手的接收要求。請參閱 VARA FATF Travel Rule 規則 ,並在上線前完成各市場走廊的欄位配置。 Travel Rule Configurator 可協助團隊按市場走廊完成相關配置。
吉隆坡:馬來西亞合作夥伴路徑
馬來西亞的制度由馬來西亞國家銀行及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SSM)共同構成,實益擁有權披露日益重要。跨境營運商進入馬來西亞時,往往採用合作夥伴或市場走廊模式,而非獨立持牌,因此證據共享及依賴安排是關鍵控制。文件必須清楚列明由哪一方執行 CDD、哪一方依賴相關結果,以及審計軌跡保存於何處。
跨市場採用統一證據模式
四個市場的核心結構相同:身分、實體、UBO、篩查及監控。然而,不少團隊仍把資料分別存放於四個市場孤島。較有效的方法,是按共通資料架構收集一次證據,再加上司法管轄區標籤,使單一客戶紀錄毋須重建,便能回應香港金管局、MAS、VARA 或 BNM 的查詢。這正是 APAC 合規解決方案 圍繞一條可供審計追蹤建置。
| 比較項目 | 香港(證監會/金管局) | 新加坡 (MAS) |
|---|---|---|
| 主要規則 | AMLO;證監會/香港金管局指引 | Notice 626;PSN01–02 |
| CDD 觸發條件 | 建立業務關係、指定交易或出現可疑情況 | 按行業區分:Notice 626 與 PSN01 採用不同的交易及轉帳觸發條件 |
| 審查級別 | CDD/EDD(風險為本) | SDD/CDD/EDD |
| PEP 處理 | 風險為本評估涵蓋 PEP、家庭成員及密切關係人 | 風險為本;在適用時進行 EDD |
| Travel Rule | 證監會 VASP 規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須即時提交資料 | 按符合 FATF 標準的規則適用於 VASP 轉帳 |
| UBO 標準 | 按適用的擁有權門檻及控制權測試核實實益擁有權 | 按適用的擁有權門檻及控制權測試核實實益擁有權 |
此表可快速比較香港與新加坡的 KYC 要求,亦適合作為團隊內部參考,而不應只停留在文章層面。
5. 最佳實務:建立一套可供審計的證據鏈,而非市場孤島
這是區分可擴展跨境計劃與脆弱營運模式的三項關鍵實務之一。
可供審計的紀錄應包含甚麼
可供審計的 KYC/KYB 紀錄不是一個存放 PDF 的資料夾,而是一組相互連結的資料物件:已核實的個人身分、已核實的實體、附有一手證據的 UBO 關係圖、每次篩查及所用名單版本、決策及決策人,以及後續監控事件。每個物件均保留由誰、在何時、依據哪些證據及規則處理的元資料。當任何市場的監管機構要求查看某位客戶的 CDD 時,團隊應能以一次查詢提供完整紀錄,而不是花一星期重新組合檔案。
決策軌跡與分析人員問責
審計人員不只檢查機構有否完成篩查,也會查核由誰作出決定及其依據。決策軌跡應記錄分析人員、所屬風險級別、升級路徑、MLRO 批核及決策理由。當審查人員看到高風險帳戶經 L2 處理並完成書面 EDD,整套計劃便能顯示為受控;如決策軌跡缺失,即使結果正確也會被視為控制缺口。建立這套統一證據鏈,正是 Compliance Quality Analysis 所支援的核心工作;它把證據紀錄本身視為可管理、可匯出並可供監管檢視的資產。
6. 最佳實務:量度 KYC/KYB 品質(KQC)
多數團隊只量度處理量,例如每星期完成多少個開戶個案;具擴展能力的團隊則同時量度品質,因為再快的流程,只要產出的證據無法通過審計,最終仍會在監管檢查中形成風險。
值得持續追蹤的指標
應持續追蹤一組精簡而具判斷價值的 KQC 指標:
- 人工審核率(MRR): 需要人工審核的個案比例。比例過高通常表示證據收集不足;過低則可能代表自動化缺乏必要的人手覆核。
- 決策時間中位數(TTD): 完成 CDD 決策所需時間的中位數。TTD 持續上升,通常表示風險分層或例外處理流程出現問題。
- 警報轉化個案比率: 最終形成實際個案的警報比例,用於衡量警報噪音。
- 審計返工率: 被審計人員退回補正的紀錄比例,是最直接反映證據品質的指標之一。
- 供應商基準比較: 比較各核實服務供應商的準確度及處理速度,作為重新編排供應商組合的依據。
例外模式分析
單看數字並不能改善計劃,找出重複出現的模式才有作用。例外模式分析要回答的是:為何同一組紀錄需要返工?問題是否集中於特定司法管轄區、文件類型或供應商?我們曾協助一家往來吉隆坡與香港的匯款營運商,發現其 38% 企業檔案在審計時被退回,原因是某市場通道的 UBO 證據只有「申報」,未有「核實」。收緊證據收集並開始量度 KQC 後,其風險隊列人工審核率降至 0.8%。這類改善可使合規由成本中心轉化為市場上線的推動力。UWAY 試點部署錄得誤報覆核工作量減少 60%,推出速度較在傳統系統上重建快最多四倍。要了解 KQC 品質基準 及其解讀方法,可先從上述指標建立基線。
7. 最佳實務:證據先於擴張(結構優於規模)
第三項實務與其說是一項控制措施,不如說是一套保障業務路線圖的營運紀律。
先建立控制模式,再增加業務量
進入新市場時,團隊很容易先啟動客戶開戶,再在業務量增加後補修控制措施。這個次序並不可取。應在該市場迎接第一位客戶前,先建立風險分層、證據資料架構、篩查、決策及監控等控制模式。低業務量時調整控制的成本較低;待規模形成後才重整,不但成本高,監管機構亦會看出兩者差異。
上線前準備清單
進入新市場前,請確認:
- 證據資料架構符合所涉市場中最嚴格的監管要求,而不只是本地最低標準。
- UBO 識別遵循各市場適用的擁有權門檻及控制權測試,並在可行時以一手資料核實。
- 篩查涵蓋所有服務市場適用的名單,而不只限於本地市場。
- 決策及升級路徑已有書面紀錄,並清楚界定 MLRO 批核要求。
- 所有涉及的 VASP 市場通道均已完成 Travel Rule 資料欄位對應。
- 可供審計的紀錄自第一天起即可按司法管轄區匯出。
這就是「結構優於規模」的實際做法:先建立證據,再增加業務量。這亦解釋了採用 統一的亞太證據鏈 的團隊,往往能更快、更穩妥地進入新市場。控制模式已經存在,所需調整的只是本地規則標籤。
8. 將 Travel Rule 納入 CDD
對虛擬資產業務而言,Travel Rule 並非附帶義務,而是涉及交易對手的 CDD 延伸。跨境落實需處理三項核心工作。
第一,確認適用門檻。FATF 的參考門檻為等值 1,000 美元/歐元,但香港證監會 VASP 規則及杜拜 VARA 等本地制度各有具體要求。每筆轉帳均應按相關市場通道的正確門檻判斷。
第二,完成資料欄位對應。匯款人及收款人資料必須以接收方 VASP 能處理的格式傳送。一家化名為「GulfChain」的杜拜 VASP 在接入香港交易對手的首月,因傳送資料缺少證監會 VASP 規則要求的欄位而多次拒絕轉帳。按市場通道完成欄位對應後,問題便獲解決,毋須更換供應商。
第三,確認交易對手。在依賴所接收資料前,應確認交易對手為受監管或已註冊的 VASP。未經確認的交易對手會形成 CDD 缺口,轉帳延誤只是表面現象。 按市場通道配置 Travel Rule 資料欄位 功能可把這項工作轉化為配置,而不是每次編寫客製程式。
如需深入了解香港、新加坡、杜拜與馬來西亞的逐市場實施方案,請參閱我們的 亞太 VASP Travel Rule 合規指南.
正在比較兩個主要亞洲金融樞紐的創業者,可參閱我們的 香港與新加坡 KYC/KYB 合規指南 ,並列比較監管架構、控制人登記冊、PEP 處理及申報工作流程。
9. 常見跨境 CDD 錯誤及避免方法
以下錯誤看似普通,但一旦在多個市場累積,往往只能以高昂成本補救:
- 只按本地市場最低要求設計。 應按所涉市場中最嚴格的監管要求建立控制。
- 按市場分散保存證據。 應採用一套相互連結的資料架構,並加入司法管轄區標籤。
- 只篩查本地名單。 應持續篩查所有服務市場適用的名單。
- 把 UBO 視為只需申報。 FATF Recommendation 24 要求實益擁有權資料充分、準確並保持最新。應在可行時取得一手證據,並記錄所採用的核實方法。
- 在控制模式建立前啟動客戶開戶。 應先完成第 7 節的上線前檢查清單。
- 只量度處理量,不量度品質。 應在擴大規模前開始量度 KQC。
- 任由 Travel Rule 資料格式因交易對手而失去一致性。 應按市場通道完成配置並維持版本控制。
這些問題並不罕見,卻會在跨境營運中逐步累積,直至審計時才集中暴露。若現有技術架構仍無法支援上述控制, API 優先的供應商編排層 通常是最快補足缺口的方式。
10. 工具與供應商編排考慮
這套能力不會只依賴一項工具,也不應假設單一供應商能覆蓋所有市場。較合理的做法,是以統一編排層整合各項專門服務。
採用 API 優先架構。 證據鏈應可透過 API 存取,使篩查、文件核實、公司註冊資料查詢及 Travel Rule 事件都寫入同一紀錄。若供應商不能回傳可追溯至資料來源的證據連結結果,就不應成為核心證據鏈的一部分。我們的 API 文件 說明篩查、交易、Travel Rule 及 Webhook 事件如何寫回同一個可供審計的資料物件。
統一編排,而非逐項外掛。 各市場可選用最合適的核實服務,但所有結果都應通過同一決策及證據層。一項馬來西亞公司註冊資料查詢與一項香港活體檢查,最終應進入同一客戶紀錄,讓 MLRO 看到完整全貌。
保持證據軌跡供應商中立。 供應商可能更換,但證據不應因此失去連續性。應同時保存結果及資料來源,使團隊可以替換供應商,而毋須重寫過往審計紀錄。
11. 跨境 KYC/KYB CDD 檢查清單
可把以下內容作為執行摘要使用。完成所有項目,代表計劃已具備跨市場審計準備。
- 風險分層 按共通風險信號在各市場統一定義低/標準/高風險級別
- 身分證據 按所涉市場中最嚴格的標準收集(CIP)
- 實體及 KYB 已完成核實, UBO 已按各地適用的擁有權門檻及控制權測試完成評估
- 篩查 持續覆蓋所有相關制裁、PEP 及負面新聞名單
- 決策處理 已記錄 L1/L2/MLRO 批核路徑及決策理由
- 持續監控 已配置持續 KYC 及重大變更重新審查
- HK 已處理證監會 VASP Travel Rule(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及香港金管局風險為本 PEP 指引(2025 年 11 月)
- SG 已對應適用的 MAS Notice 626 或 PSN01 CDD 及轉帳觸發條件
- DXB 已按交易對手完成 VARA Travel Rule 資料欄位對應
- KL 已按 BNM 及 SSM 要求記錄合作夥伴及依賴安排
- 統一證據鏈 不按市場分散保存,並可按司法管轄區匯出
- KQC 指標 持續追蹤 MRR、TTD、警報轉化個案比率、審計返工率及供應商基準
- Travel Rule 門檻判斷及交易對手確認流程已投入運作
- 上線前檢查清單 在任何新市場上線前完成
了解 APAC 合規解決方案 如何在下一個市場上線前落實這份檢查清單。
12. 總結與下一步
跨境 KYC/KYB 客戶盡職審查,並不只是較困難的本地 CDD,而是一套不同的營運方法:以統一證據標準回應多個監管機構,並確保審計軌跡可隨時提供。能夠順利拓展香港、新加坡、杜拜及吉隆坡市場的團隊,會在增加業務量前先建立控制模式和可供審計的證據鏈,遵循「證據先於擴張」,並把「結構優於規模」視為營運原則。
先以第 3 節的框架作為基礎,再按第 4 節的亞太市場實務調整。這四個市場的 亞太 KYC 要求 具備共同核心結構,團隊的工作是一次收集並持續維護相關證據。要了解 附有證據連結的 API 回應 如何把 Travel Rule 及篩查事件寫入單一紀錄,請參閱技術文件。當團隊準備拓展下一個市場,而不希望從零重建時,可 規劃亞太市場拓展 ,與一支把證據鏈視為核心營運資產的團隊共同推進。
FAQ
如何為跨境客戶執行 KYC? 應按跨境市場中最嚴格的監管標準,一次收集個人及實體證據;依照各地適用的擁有權門檻及控制權測試核實實益擁有權,並針對所有相關制裁、PEP 及負面新聞名單持續篩查。證據應保存為一套相互連結的紀錄,而不是分散於各市場的獨立檔案,讓任何相關監管機構都能追溯完整決策過程。
香港與新加坡的 KYC 要求有何不同? 香港在 AMLO 及證監會/香港金管局監管框架下,以風險為本方式實施 CDD/EDD;證監會關於 VASP 即時提交指定 Travel Rule 資料的要求已於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香港金管局 2025 年 11 月的「Smart Tips」說明如何以風險為本方式處理 PEP、家庭成員及密切關係人。新加坡則採用行業特定通知:銀行適用 Notice 626,指定支付服務適用 PSN01,兩者的非帳戶交易和轉帳觸發條件不同。兩地制度均要求按適用的擁有權及控制權測試核實實益擁有權。
KYC 與 KYB 有何分別? KYC 用於核實自然人的身分;KYB 則用於核實法律實體及其實益擁有人,包括確認公司確實存在、了解其業務,以及核實達到適用擁有權門檻或透過其他方式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由於多層實體架構常被用來隱藏實際擁有權,跨境風險往往更集中於 KYB。
甚麼是可供審計的 KYC 證據鏈? 這是一套相互連結的紀錄,包括已核實身分、已核實實體、附有證明的 UBO 關係圖、篩查結果及名單版本、決策與決策人,以及後續監控事件。每項紀錄都應說明由誰、在何時、根據哪些證據及規則作出處理,使任何市場的監管機構都能透過一次查詢取得完整 CDD 過程,而毋須重新整理檔案。
CDD、EDD 與 SDD 有何分別? CDD 是個人及實體核實的標準基線。當風險確實較低且符合 FATF Recommendation 1 的比例原則時,可採用較精簡的 SDD。EDD 則是更深入的審查,包括財富來源、關係圖譜及更密切監控,通常適用於 PEP、高風險司法管轄區及複雜擁有權架構。
